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云南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机构为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云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若有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云南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规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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